最高人民法院对备受国内外关注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作出公开宣判,判决认定,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美国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法院明确裁定,拼音商标“QIAODAN”不构成侵权,这一历时多年的法律争端终告段落,不仅为本案画上了句号,更被视为中国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国际体育名人姓名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影响将深远波及体育商业与商标注册实践。
本案核心围绕中国某体育用品公司注册并使用多年的“乔丹球友直播球友体育”系列商标是否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迈克尔·乔丹方面主张,“乔丹”在中国公众中已与其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乔丹本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侵害其姓名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商标持有方则辩称,“乔丹”仅为常见英文姓氏的中文译名,并非迈克尔·乔丹的专属姓名,其经过长期经营已建立了独立的商业信誉。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当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已与特定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时,该名称作为姓名权保护的对象依法应予确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在我国篮球乃至体育领域,已与迈克尔·乔丹形成了明确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和使用,客观上利用了迈克尔·乔丹作为世界级篮球明星的崇高声誉,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清晰界定了保护范围,对于拼音“QIAODAN”以及图形商标,法院认为,其与迈克尔·乔丹的对应性较弱,相关公众难以直接将其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故不构成侵权,这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精细区分原则,即在保护名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商业标识的区分功能与历史使用现状,避免了权利保护的无限扩大。
此判决结果迅速在体育界、法律界和商业界引发广泛反响,体育营销专家指出,此案为全球体育明星,特别是其姓名或译名在中国市场被商业利用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维权范例和司法预期,它向市场释放出强烈信号:任何试图未经许可、借助顶尖运动员声誉“搭便车”的行为,将面临日益严格的法律审视与制裁,这有助于净化体育商业环境,鼓励基于合法授权的深度合作,推动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球友直播。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案的终审判决是中国司法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又一体现,近年来,中国在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断完善,致力于为中外权利人提供平等保护,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此次对国际体育巨星姓名权的高级别司法确认,正是这一努力的生动注脚,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复杂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的专业水准与开放态度。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这一判决也有助于厘清市场认知,在未来的消费选择中,带有“乔丹”中文商标的产品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关联性将得以明确区分,消费者权益亦将获得更清晰的保障。
随着最高法院法槌的落下,“乔丹”商标案漫长的法律征程已然终结,但其留下的法律原则与商业启示,将持续发酵,它警示市场主体必须对他人尤其是知名人士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元素保有充分的尊重与法律敬畏,在品牌创立与营销中恪守诚信原则,它也鼓舞了权利主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在体育产业与商业世界深度融合的今天,这份判决无疑为如何平衡人格权保护与商业自由、如何构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透明的体育市场规则,书写下了关键的一页。